山东省土地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估价师注册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凡在山东省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均应按本办法到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
注册土地估价师可以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并签署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
第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其注册手续随所在机构办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注册兼职执业。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将注册申请材料报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统一编号,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注册。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
(四)所在机构聘用的劳动合同;
(五)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及代理费用收据或退休证书;
(六)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七)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三)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四)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五)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六)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转换执业机构的;
(二)所在评估机构被兼并、分立的;
(三)所在评估机构名称、住所等注册内容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变更注册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书。
第九条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能力及业绩、职业道德等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报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其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再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3、连续两年未通过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的;
4、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执业期间受刑事处罚的;
6、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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