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制度创新凸显四方面成果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土地整治制度创新凸显四方面成果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土地整治,创新管理方式和实施模式,取得了一系列制度性成果,主要体现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质量管理、加强资金保障、发挥村集体和农民主体地位等方面。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目前,多数省份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宁夏、湖北、河北、内蒙古等省(区、市)政府与项目市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将土地整治建设情况纳入政府效能考核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安徽、河南、山东等地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用地审批、指标分配等挂钩,并实行省厅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制;黑龙江探索实行省政府立项审批和市县政府建设管理“两权分离”、行政技术把关和技术审查的“两线运行”和主管部门与受益群众“两端对接”;江西、云南等地实行省市县三级工作调度会制度。
  ——强化质量管理,加强质量监督。多数省(区、市)明确标准、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求,严格规划设计审查,在源头把住工程质量。宁夏积极推行业主、监理、中介、社会舆论、当地群众和动态监察系统“六位一体”质量监督体制,并聘请村干部担任质量监督员;新疆等地制定了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加强规划管理;河南将质量建设与联创齐争活动紧密结合,不断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湖南、广西建立了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多部门联合督察。
  ——统筹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管理。各地以土地整治为平台,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题,有效聚合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建设。湖北探索形成了“聚合资金、集中投入”的仙桃模式;山东用24亿元中央资金,带动76亿元地方资金,较好地发挥了资金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湖南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并建立了由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参与的风险防控共同责任机制,共建阳光工程。
  ——让农民参与,让农民受益。江苏、湖南、广西等地创新实施方式,在项目建设中积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作用,让农民参与设计、建设和监督。湖北、湖南、安徽、山东等地以土地整治为主体,培育稳定的农村经济增长点,打造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城乡统筹发展平台。河南积极引导项目区所在村“两委”和农民群众参与土地整治,形成了“基层组织造福群众、群众拥护基层组织”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威信。一些省区,把土地整治与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及生态建设相结合,改善了当地农民生活,促进了移民搬迁和生态建设,实现了脱贫致富。土地整治受到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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