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相关问题咨询与回复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咨询
  咨询:你好!2009年某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了委托建设合作经营协议。该建设工程在甲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甲方于2005年取得其中一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书上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目前旧建筑物已拆除,新的房屋已建成,现申请人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特咨询如下内容:该委托建设合作经营协议是否有效;若有效,在甲乙双方转让登记中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
  回复:您好!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因为实施该工程建设行为是否导致该宗地地上建筑容积率及其他规划条件发生变化,建议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因为规划条件变化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的,应当补缴。(土地利用管理司)

  关于划拨土地转让手续如何办理的咨询
  咨询:县人民检察院因新选址建设新办公用房,原办公用房及划拨土地需处置,处置费用用于解决新办公房建设。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其属国家机关,政府同意转让,请问能否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办理。
  回复:您好!此事项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办理。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用于解决新办公房建设经费。(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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