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金融体系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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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金融体系概述及中央银行
  • 第2页:商业银行
  • 第3页:政策性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㈠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类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等一般金融机构相比,政策性银行的特征主要有:
  ⑴ 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更多地是考虑自身的盈利;而政策性银行是隶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需严格执行政府的意图,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当然,政策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要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⑵ 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直接出资,即使有的政策性银行不完全由政府出资创办,但也是由政府参股或提供保证,实质上还是受控于政府。
  ⑶ 资金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的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⑷ 贷款重点是政府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重点扶植的项目。如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发货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改善环境的建设贷款、社会福利建设项目贷款。这些贷款由于利微、期限长、风险大,其他金融机构不愿经营,故多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
  ㈡ 政策性银行的种类
  按业务范围区分,各国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⑴ 开发性金融机构。是专门为政府经济开发和发展提供中长期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配合政府实施相关的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这类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在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设立,如印度工业开发银行,巴西国家经济开发银行,尼日利亚工业开发银行等。但一些发达工业国家也设立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如日本开发银行,美国联邦中期信贷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然而,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比在发达国家更为重要。
  ⑵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信贷业务,贯彻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其作用在于为农业提供资金支持,为贯彻和落实政府支持的农业政策措施提供服务。
  ⑶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经营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推动国家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通过融通资金,提供融资条件,提供资询服务和经办对外援助,服务于政府的对外政策。在外贸出口信贷中,对资本货物的出口予以特别支持,以政府作后盾支持外贸经济的发展。
  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银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有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前者专门为住房生产、经营、分配和消费各环节提供政策性速效;后者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为支持中小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开辟就业渠道,推动技术创新与进步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㈠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⑴ 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筹措资金。
  ⑵ 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特别是以短期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
  ⑶ 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㈡ 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⑴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在日本普遍存在,如“产业合作社”等。在美国称为信贷协会。
  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社社员的股金,也办理各种形式的存款;有的信用合作社有社会组织和财团的捐助;在资金运用方面,除对信用合作社社员发放贷款(如住房贷款)外,也将一部分资金用于不动产投资和购买政府债券。
  ⑵ 储蓄贷款协会。是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储蓄贷款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协会会员的股金、开办储蓄存款吸收的企业和个人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贷款给协会会员建房和购房,而且贷款期限较长,通常在15年至20年之间。储蓄贷款协会与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会员可以退股,后者不能退股;二是前者吸收资金和运用资金都受到一定限制,后者资金和运用资金的途径和范围都较广。
  ⑶ 保险公司。是办理多种保险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寿保险公司;另一类是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可用于投资和放款,如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或用于不动产抵押放款和保单抵押放款。
  ⑷ 养老基金组织。是由雇主或雇员交纳基金,为雇员退休养老提供生活保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一般由政府部门或企业开办,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或者雇员定期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退休金;资金运用主要是将这些积累的基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债券、股票或不动产抵押放款,小部分用于短期放款或投资。当雇员退休时可获得一次性付清的退休金,或者按月获得养老金,以确保职工退休后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⑸ 信托公司。是以代人理财为经营内容,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代信托业务在美、英、日、加拿大等国比较发达。
  ⑹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股票和各种债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有价证券的自营买卖、委托买卖、认购业务和销售等四种。
  ⑺ 投资公司。是以招股集资的方式进行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主要是变通股)的形式,将小额投资者的资金聚集起来,然后把这些资金运用于投资,如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投资业务与信托业务结合经营时,即为信托投资公司。
  ⑻ 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外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几乎可以办理与投资银行相同的业务,如联合贷款、兼营外汇、包销和代销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各种金融咨询与服务等多方面的业务。
  ㈢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三大类别。此外,还有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为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财务公司,以及投资基金、邮政储蓄机构等等。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全国十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这些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管理、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管理和现场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有关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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