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据此,国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⑴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⑵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六、减税、免税
  ⑴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⑵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②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④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⑤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⑶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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