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控制
一、工程变更的含义及类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工程变更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条件,并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只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必须执行,否则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范围很广,它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工程变更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2)因设计变更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4)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5)工程有关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安排的改变;(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7)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签发原则
工程变更无论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业主、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工程设计变更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设计变更图纸或说明,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有关部门付诸实施。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点原则:
(1)确属于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合,无法施工而非改不可。
(2)考虑工程变更可以节约工程成本;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工程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要全面考虑。将变更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的承包商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进行计价概算和经济比较,报有关部门审批。
(4)考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展是否有利;且要兼顾业主、承包商、或工程项目之外其它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5)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同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换,必须明确内容如具体使用部位或画出详图。
(6)工程受阻,如遇特殊风险、人力阻碍、合同当事人违约等不得不变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