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谋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⑨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考核
(1)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
(3)建立对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和离职的审计制度
(4)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部门不批准开工。
二、招投标制度
1.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招标方式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少于lOkm,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km。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招标时间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4天。招标文件的时间,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应进行资格后审。
3.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应与其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产的要求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一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的确定: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严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