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路造价师考试管理相关知识讲义24

来源:公路造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公路造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节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2、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合同的分类
  (1)合同法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其他分类。合同的其他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计划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④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⑤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需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需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回。
  ⑥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第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2.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招标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提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小,该承诺有效。承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均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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