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来源:公路造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公路造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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