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的补充规定

来源:公路造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公路造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藏交办发【2008】30号
关于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
  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以下简称新定额)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好新定额,结合我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概算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标准:二类区60元/工日,三类区65元/工日,四类区70元/工日(地区类别划分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藏政发【1982】69号)执行。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今后我厅将按国家及我区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相关规定适时测算并及时发布。
  二、间接费中的规费标准为46.5%,其中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8%、生育保险费0.5%、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1%、住房公积金15%,计费基数为人工费。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三、2008年6月30日后上报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项目一律执行新定额。目前已上报但未审批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新定额。
  四、新定额实施后,我厅原发布的《西藏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藏交路字【1997】423号)中有关概算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五、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1号)和藏交路字【1997】423号文中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人工费单价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公路建设实践中注重总结经验,新定额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建议,请及时函告西藏自治区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10号,邮编:850001,电话:0891-6838389转6860、6861,E-mail:xzlsyq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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