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理

来源:公路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01    公路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一般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在采用商品混凝土前,一般均应作经济和技术分析。只有在工地无集中大规模生产的条件,对缩短施工时间,保证工程质量的闪提下采用较为适宜。
  2、在城市道路及高层建筑中需要用混凝土较大时,为了保护环境的需要,必须使用商品混凝
  3、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生产(站)签订合同前,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站),必须将生产资质、工艺过程、试验室的等级以及计量装置近期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检定的资料,报监理审查认可
  4、混凝土生产厂(站)所用的原材料来源、规格、品种、生产厂家、测试资格、在正式生产前,必须报监理审核。同时在监理与施工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随机取样送检测中心测试,在取得测试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生产。
  5、通用的商品混凝土等级一般<C40,坍落度≯15cm,粗骨粒的最大料径<40mm,且含气量符合(GBJ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规定,超过通用规定范围的商品混凝土为特制品。
  二、原材料检验内容和要求
  1、水泥
  (1)路用商品混凝土采用不低于425号的普硅水泥,其余结构用不低于325号的普硅水泥或矿硅酸监水泥,其性能应符合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2、厂水泥的检测、验收、储存和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厂(场)水泥应有生产厂提供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包装水泥袋上应有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志。
  (2)进厂(场)水泥应按下列要求检查验收:
  (A)逐批查验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等进行验收。
  (B)对质量免检企业的水泥也应定期查检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并每月抽检标号、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一次。
  (C)对储存期超过两个月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水泥,应复验其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3)水泥的储存
  (A)水泥应先到先用,储存期不应超过两个月。
  (B)散装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分仓储存。
  (C)包装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和生产日期分别储存于室内,地面应有防潮湿措施,堆放层数不应超过12层。
  3、砂、石
  (1)砂
  1)砂宜采用洁净、坚硬、级配良好的河砂或海砂,期细度模数Mx为2.3~3.2的中粗砂,其技术要求应符合JGJ52-19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2)砂必须在产地过筛,筛孔≯20×20mm.
  3)路用商品混凝土的砂,其含泥量≯1%.
  4)不同产地的砂应分别堆放,分别配料和使用。
  (2)碎石
  1)碎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GJ53—19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2)路用商品混应采用机轧碎石。
  碎石强度:压碎值<25%.洛杉矶磨耗<30%.含泥量应<1%,针片状颗粒含量应<15%.碎石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1.8.2的要求。
  3、水:凡能饮用的水均可作为商品混凝土拌和用水。
  4、粉煤灰:掺用的粉煤应符合JGJ28-8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粉煤灰应具有质量保证书,其掺量经过试验后确定。
  5、外加剂
  (1)根据用户需要可选用减水剂、早强剂、促凝剂、膨胀剂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和GB8077—87《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保证书。
  (2)外加剂的掺量及水泥的适应性符合GBJ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6、进厂的所有原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严禁混放混用,监理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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