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2-05-26    高考视频辅导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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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报名、体检
  • 第2页:高考志愿填报
  • 第3页:考试、评卷及录取
  • 第4页: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 第5页:艺术、体育类专业及单独招生
  • 第6页:常规录取后的其他几项主要工作
  四、关于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除非通用外语语种科目和汉语文外,均由我省命制。高考试卷由省统一印制。 
  考试由省统一组织,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省招考委批准。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我省受权组织命制的其它全省统考试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秘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秘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前述各类考试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这些秘密材料。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制订并落实有效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要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 
  强化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各市、县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严格执行省制定的《考务工作细则(考试阶段)》,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考场秩序和安全;严惩考试作弊行为;积极推行市州内县与县之间交叉巡考,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异地交叉监考。高考期间,市州招委应向所辖县(市、区)派出巡视员。招委成员要分别深入各考点检查了解高考工作情况,确保高考万无一失。 
  考试前所有考生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须签订《诚信施考承诺书》。 
  全省高考(一类模式除外)于6月7、8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语文          数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语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内容);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内容)。语文、数学、外语科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总分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各外语语种考试均不含听力考试。 
  凡拟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含科技外语)的考生,除笔试外,还须参加口试。口试工作安排在6月9、10日,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参加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办的规定报名。 
  普通高校除招收藏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藏文专业,只招收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汉源、宝兴五县的藏族考生,并须加试藏文;普通高校除招收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彝文专业,只招收凉山、甘孜、攀枝花、乐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并须加试彝文。藏文、彝文的加试工作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时间安排在6月9日上午9∶00-10∶00。 
  普通高校招收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的藏、彝族考生,其考试时间、科目及录取办法,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另文规定并公布。 
  省内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和藏、彝文一类模式预科直升的考试科目及录取相关工作,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另文规定。 
  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招收国防生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各市州招委、军分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直招士官试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均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以后进行,具体办法和时间另行公布。 
  报考北京电子技术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除上述所列学校和专业外的在川招生院校,若其今年在“招生专业及名额介绍”或《招生章程》中有面试要求的,拟报考生应按学校要求自行参加学校的面试。面试合格考生名单由学校在录取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评卷 
  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委统一组织。 
  今年普通高考(不含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和藏文、彝文加试)、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单独考试各科评卷工作实行网上评卷方式。网上评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网上评卷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网上评卷实施方案,并组织做好答卷的扫描工作。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有关学校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评卷中,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要加强评卷管理,按照网上评卷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评卷质量。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成绩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通知到考生本人,不公布。对成绩有疑问需查分的考生,于6月25日12:00前到县(市、区)招办登记。查分结果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通知考生本人。 
  五、关于录取 
  (一)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与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考委组织各高等学校进行。 
  3.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均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确保网络安全,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1+2”和高中中专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工作安排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省内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均须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发布。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投档模式及文化专业成绩排序原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将学校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5.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提前批本科、提前批专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应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本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愿、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含预科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进行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凡未报送的,按照110%进行首次模拟投档),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据此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当本科第一批所有高等学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征集志愿补充。 
  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时,试点高校的投档线按首次模拟投档形成的调档分数测算值执行。 
  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本科第一批以外的其它批次预科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00%的比例投档”的办法录取。 
  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学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在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6.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7.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后续志愿投放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9.录取工作按照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若同时有本(专)科(含定向)和预科计划时,先进行本(专)科计划的录取,再进行预科计划的录取;上一批次录取结束后方可进行下一批次的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符合条件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须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10.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 
  11.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0所单招院校应于7月4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等学校的统一录取。澳门5所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2.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少年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提前单独考试、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和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有关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我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4号)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1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5.高等学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6.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标准。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7.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18.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1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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