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2-05-26    高考视频辅导    评论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报考军队院校的,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1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公安院校的,年龄须不超过22周岁(1989年8月31日后出生);报考以上院校及专业的考生须未婚。
  2.从省外迁入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参加高考,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中往届考生还须持有辽宁省高中毕业证书。从省外迁入全家户口的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户籍迁入时间须在辽宁省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应届考生的辽宁省高中学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满一年,往届考生或社会青年须具备辽宁省高中毕业证书。现役军人子女、因公调动人员子女、政府招商引资人员子女、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子女等特殊考生在我省报名,户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迁入我省,但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须经市招考办审核,报省招考办审批。
  3.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
  二、报名办法和时间
  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报名时考生须持《居民身份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未发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和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内的学籍所在县(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经省教育厅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往届生(含社会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准予报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考生报名、信息录入、校对、统计等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自定。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及子女以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相关证件在各市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考生按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体育类(体育文、体育理)分类。
  2011年香港12所高校、澳门5所高校继续在辽宁招收本科自费生,其中澳门的部分高等学校还招收预科生,具体报名和招生办法另行公布。
  报名时,考生均须签写《辽宁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考生在申请享受高考照顾政策或参加特殊类型招生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优表、军检表、公安表、公安现役表、诚信记录等材料。考生纸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优表、军检表、公安表、公安现役表,加分、降分及优先录取考生的证明材料,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考生高中阶段的档案。考生及有关单位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附表、考生信息表等材料。考生须对打印的《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校对,准确无误后本人签字,因考生填写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报名日期:2010年12月12日至27日。
  报名考生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三、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进行。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考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非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结论填写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并要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在报名后、高考前由县(区)招考办统一组织在规定的体检单位进行。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结束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表上的体检结论是否与体检现场时的体检结论相符,是否有漏项现象,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相关规定在《辽宁招生考试》上公布。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在该校招生章程中公布。
  各市、县(区)要加强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在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参加高考资格和被录取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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