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2-05-26    高考视频辅导    评论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8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须按规定分别公开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做好公示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征求志愿计划;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84.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审核并在学校、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8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6.考生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教育考试院。
  对考生在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篡改其他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省教育考试院须将上述考生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7.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考试招生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考试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考试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8.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学,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附则
  89.部分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军事院校(国防生)、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农村社区医生定向招生、高职单考单招、高职自主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0.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91.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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