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2-05-26    高考视频辅导    评论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0〕47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录取不报到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高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市、县(区)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通知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为有效。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委会将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习,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考试
  12.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组织命制的省级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办,省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点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委会批准。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的具体安排见相关文件。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科目/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19.除外语科目的非英语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2.考生答题卡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当年年底。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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