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2-05-26    高考视频辅导    评论

  九、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72、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73、报考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单列招生计划、单独组织报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单独组织录取。考试科目为三科:语文、数学、英语(民语言考生考汉语),均采用网上评卷的试卷模式,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专家组单独命题、网上评卷。考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录取时间与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同时进行。

  所列第72、73条考生不能兼报。

  十、信息公开公示

  7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公示我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等名单。

  75、“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77、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78、各市(地区、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79、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招生经费

  80、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81、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高校须缴纳录取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2、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教育厅授权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作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3、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它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4、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附则

  85、部分高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6、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87、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8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89、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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