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10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资历、学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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