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内职改字[1993]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考试条例》和人事部、财政部对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考评取得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考试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获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4、获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七年。

  (三)破格条件

  1、经财政部、人事部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在会计师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点只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八条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订自治区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并下发合格人员名单和成绩单。

  第三章  评审工作

  第九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达到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审:

  1、具有当地财政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出具的会计工作综合评价意见;

  2、掌握1门外语,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3、掌握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标准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4、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在专业理论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专长或造诣较深;

  2、熟练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3、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在工作能力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2、能够负责组织制定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制度、财务办法或财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3、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并帮助提高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4、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在担任会计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项:

  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财会先进工作者;

  2、在财会工作管理方面荣获自治区或部级奖项;

  3、主持或主笔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被采纳实施,为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贯彻并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促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受到盟市以上财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5、在财务专业课题研究中取得两项以本人为主的研究成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

  6、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和合理创收方面,所提出的方案被单位采用并取得了较大效益,在提高资金利用率、加速资金周转率、成本降低率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7、在会计岗位上创造了先进的财会管理经验,并在本单位或同行业中推广;

  8、在大中型企业现代化制度管理工作中,发挥管理会计的职能,提出较高价值建议或措施被采纳,对企业资金管理进行科 学预、决策,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专业学术论文、论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财经类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财会专业论文;

  2、本人撰写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财会专著字数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万字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的有关会计理论研讨会或财会专刊上提交并刊登的专题论文以第一作者3篇(每篇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具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过会计专业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教材或财务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且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己通过考试和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相关考试和评审:

  1、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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