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和系统)、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或相关工作以及审计、评估业务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制订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策划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咨询方案被采纳。

(三)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四)参加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或措施有两项以上被采纳的(由相关项目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五)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并为企业书面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连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须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拟定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推广,成效显著,并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三)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或部门组织的,由其承担对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部分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或部分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政府或部门的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本文中“会计相关中级资格”指统计师、审计师;“市级”指地市级,不包括县级市;“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或虽内部发行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报纸。

第十条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对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市职称办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在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适用)。

2、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即取得“操作系统”、“网络应用基础”、“任选科目”三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3、符合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获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或者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其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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