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暂行办法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的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培养高素质的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具有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所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效成绩或证明。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⑴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⑵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⑶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⑷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2.不具备上述学历要求的,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近几年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获得先进工作者、嘉奖、记功等能证明其财会专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奖项,可视同为其年度考核优秀。下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⑴在正式公开出版过的财会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累计达10万字以上;

⑵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过2至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⑶荣获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近几年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规定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⑴在财务会计专业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⑵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财会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累计达30万字以上,并被大中专院校采用作为教材;

⑶荣获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会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财政、税务、金融和外经、外贸等相关知识;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会计准则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3.了解国内外会计专业的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

1.工作经历

⑴一般应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总账等主要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⑵能指导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在培养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成绩突出。

2.业务能力

⑴决策能力:能够根据市场动态、企业财务状况提出经营决策建议和理财建议;

⑵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组织人员,较好地协调内外工作和经济关系;

⑶业务实践能力: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

⑷开拓能力:能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⑸防范风险能力: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具备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⑹文字表达能力:能撰写中心明确、结构完整、语言流畅的财务分析报告和财会专业文章;

⑺计算机应用能力:熟悉会计电算化工作,掌握有关会计软件的操作技能。

(三)业绩与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的财会工作中,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并被确认为优秀单位;

2.主持制定过本单位、本企业财会管理制度,并经批准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3.创造过先进的工作方法和管理经验,被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并已推广实施;

4.主持或承担由市地以上科研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下达的财会方面的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其成果已通过鉴定;

5.作为第一撰稿人,曾撰写过3篇以上财务分析报告或企业的专题调查报告。报告层次清楚,文字流畅,分析准确,建议切实可行,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肯定;

6.在正式公开出版过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的著作或译著中,本人独立完成累计达10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过2篇(单篇1500字)以上由本人独立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破格申报人员必须有论文3篇以上);

7.作为主要作者,曾编写过财会专业教材及学习参考资料,经省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已在中专以上学校的财会类专业教学中使用。

四、考试

(一)考试组织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人员,发给合格证书,作为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二)考试内容、题型及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企业财务与会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税收、财政等。考试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三)考试报名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

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设区的市财政局汇总,并经市人事局、财政局共同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不受理个人报名。

2.报考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2份),《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3.省人事厅、财政厅共同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

五、呈报评审材料

(一)符合申报条件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二)呈报部门(各市人事局与财政局或省直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高级评委会。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需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不得缺章。

六、评审与核准公布

(一)省人事厅组建“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高评委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承担。

该高评委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表决方式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意票数超过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通过。评审未通过的,不得复议。

(二)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财政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15天。

(三)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公布,发给资格证书。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七、其他事项

(一)评审收费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机关行政人员,通过考评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不聘任职务,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三)任职年限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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