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吉林省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会计师及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及相关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

第二条 考评方式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符合报名条件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取得《高级会计师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评聘分开

高级会计师实行任职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原则。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学术水平,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申报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常条件

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7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五)获得中专学历2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

二、破格条件

1、在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条件下,大专学历15年以上或中专学历20年以上;

2、取得会计及其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资格3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现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以上人员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获得县(市)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或表彰(需提供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

(三)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奖励(指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需提供获奖证书)。

(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职务3年以上,或担任财务(审计)科(处)长职务5年以上。

(五)在财务会计岗位上有创新思路、业绩突出,为本行业、部门、单位认可的。(提供证明材料)。

三、破格人员答辩

破格申报参加评审人员,除与正常申报人员一起参加考核评审外外,还要参加面试形式的破格答辩。

第六条 专业理论和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能够熟练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对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和工作指导。

(二)能够系统的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或一个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对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能力,能对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或一个单位的经济计划运行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四)具有较强的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能够撰写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或一个单位较高水平财务分析报告的能力,具有组织编写具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等专业性教材及培训中级会计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业绩和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加制定两个以上适用于本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付诸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需提供专门证明材料)。

(二)参与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立项实施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在推行会计电算化应用或建立ERP管理信息系统方面,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筹划和设计,取得较大成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承担经济、财务、会计科研课题,获得市(厅)级以上现代管理成果奖或大中型以上企业现代管理成果奖1项以上(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证书)。

四)在本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会计学术交流会上,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方法和经验,并取得一定成效(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会计查账验证业务累计10件以上,取得一定社会信誉(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与人合作,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材类书籍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二)合著并公开出版发行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字数或翻译字数须在1万字以上)。

(三)在市(厅)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可视同已发表论文)。

(四)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报刊或大学学报上发表1篇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

(五)作为主要编写人,执笔撰写重要财务分析报告(字数在5000字以上)1篇以上(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经专家审定,确有较高专业价值和重要实务指导意义。

第九条 考评纪律

申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为考试的。

(四)评审后被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 “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指申报年限,相差3个月以内,按一年计算。

(三)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中介工作。

(四)文中“会计师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和统计师。

(五)文中“注册会计师及相关执业资格”是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六)公开出版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

(七)专著、译著和教材类书籍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译著和会计专业教材。全书字数一般应在20万字以上。

(八)专业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技术文章。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九)研究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十)“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二、评审条件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本评审条件自2010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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