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社部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期间,评审实行总量控制,评审指标每年不超过10名。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及时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反馈意见。
附件: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则(2010—2020年)的通知》(财会〔2010〕19号)提出的明确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用为本”、“人才优先”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采取专业考试、专家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考试、答辩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市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由全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职在岗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不含退休、兼职人员)。
  第三章 考  试
  第五条 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
  2.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第六条 专业考试的范围、内容原则上参考上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从考试当年起计算。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㈠诚实守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1.伪造证件和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剽窃他人成果;
  4.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㈡爱岗敬业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基本申报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第九条 资格条件:
  ㈠符合专业考试条件且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
  ㈡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㈢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应不少于100学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㈠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㈡具有较高的专业政策水平,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领导过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市级主管部门书面鉴定。
  第十二条 专业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㈠组织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表彰。 
  ㈡在财务、会计、审计领域解决重大问题,有重大贡献,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被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领头人。 
  ㈢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㈣主持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经营机制管理,推行现代会计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以上。 
  ㈤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㈥组织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业务中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开拓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 
  ㈦获得全国开创性成果。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㈧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㈨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市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十三条 专业研究成果: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
  ㈡出版著作2部(第一作者、主编);
  ㈢出版著作1部(第一作者、主编)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
  ㈣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和论著都是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专著或著作的字数要求每部不少于十五万字以上,论文要求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公开刊物指具有国际(ISSN)或国内(CN)统一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内刊和论文清样。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㈠本办法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的实务和管理工作。 
  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级。 
  ㈢本办法中所称的“年”均按周年掌握。 
  学历(学位)、资历、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等有关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按实际周年来掌握。
  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发生延迟行为时起计算;发生延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第十九条 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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