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10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会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会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会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会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审计、税收、金融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二)在财务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能够指导高级会计人员工作或具有指导会计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熟悉财务会计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是国家或省内财务会计专业知名专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或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的经历,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中成绩显著。

  (二)担任会计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10年以上并主持或组织指导会计中介机构承担企业集团、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业务,解决所从事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

  (三)作为财务会计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2、为本行业撰写3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市(地)级以上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得到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和修订国家、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2项以上的,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的。

  5、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表彰。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8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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