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1年高会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10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540、83170315)。

  二、申报评审时间、地点

  (一)2011年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至2011年11月4日,共10个工作日。

  因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为保证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因此,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以免延误申报评审。

  (二)2011年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地点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

  咨询电话:020-83188555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三)省高评委会评审时间为2011年11月至12月。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一)2011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除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条件外执行《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职改[200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载路径:www.gdczt.gov.cn:政务公开>会计管理 )有关规定。

  (二)职称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

  (三)计算机条件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

  (四)2011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规定,今年暂不作硬性要求。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程序

  2011年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程序要求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评审用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网址:www.gdrst.gov.cn.

  (二)除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可截至今年发证日期外,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时效均截至2011年8月31日,之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能作为今年申报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形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见本条(四)、(五)规定。

  (四)纸质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材料内容名称及份数。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23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1份。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4)博士学位证或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5)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6)符合条件的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8)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9)《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1份(原件)。

  (10)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1份。

  (11)论文、著作材料,包括:专业论文、著作、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有较高价值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代表性的材料各1份。

  (12)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原件)。

  (14)《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各1份(有关要求见《通知》附件1)。

  (15)相片页(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1份。

  (16)《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2.纸质申报材料的整理要求。

  (1)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申报人必须将上述(1)-(13)材料各1份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按目录顺序编好页码,集中整理装订成册(格式参见《通知》附件2)。申报材料中有关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统一装订,不得粘贴在表格的粘贴面上。

  将纸质申报材料册装入材料袋1,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1封面。

  (2)不应装订的材料及要求。不应装订的材料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原件及21份复印件、所有提供查验的证书及证件原件、相片页、《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将不应装订的材料装入材料袋2,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五)电子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册在装订前必须制作成电子版本,文件统一以“×××(申报者姓名)20××年(申报年份)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格式命名,并以光盘为介质提交。具体电子版材料制作要求请登录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关于2008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电子版制作的说明》。

  2.申报者必须保证电子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册在顺序、格式和内容上完全一致。

  3.将光盘放入材料袋1.

  (六)其他要求。

  1.申报时,提交按上述(四)、(五)要求准备的2个材料袋。

  2.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3.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5.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其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

  6.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单位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7.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8.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审查申报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及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审查意见签署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最后一栏。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5.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本的。

  6.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央驻粤单位所属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将评审材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的。

  六、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的评审费标准为每人780元(其中80元由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700元由省高评委会收取)。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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