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2006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10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令)第26号文件精神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结合2006年财政部会计管理工作
要点,本着既符合政府精神,又能体现企事业单位高级会计人员实际需求的宗旨,北京市财
政局会计处委托北京会计学会、北京中财社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北京市的高级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培训,时间定于7—9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当前会计改革发展中的前沿问题
    2、我国有关财经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等)新变化的要点
    3、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走势
    4、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重点与难点讲解
    5、新形式下的会计职业判断
    6、新会计准则体系简介以及新准则体系的国际比较
    7、具体会计准则详解(包括通用业务准则、报告类准则)
    8、全面预算管理运行与操作
    9、企业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10、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设计及案例分析
    11、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
    12、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及预警
    13、单位绩效考评的理论与实践
    14、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热点难点问题
    15、非营利组织改革中的若干会计问题
    200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的有关领导;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
所、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厦门大学的专家、教授。

    二、培训对象
    (一)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
    (三)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四)在本市各有关单位工作,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的会计人
员。

    三、培训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支持本单位高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
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本市的高级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本年度的学习任务。
    (三)本次培训情况将在“北京会计网”的高级会计人员资料库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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