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及其发展趋势

来源: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11    高级会计师视频    评论

  2、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认识:均衡收益。早期的企业理论认为,作为一个盈利组织,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表现在会计上就是当期会计利润的最大化。然而,1953年一项会计学家由赫普霍恩以及后来由戈登等人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管理当局追求的目标并非会计报表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使前后各期收益均衡化,亦即管理当局往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来平滑收益(Smoothing Income)。为了验证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行为的经济动机,戈登在1964年提出证并验证了以下由5个具体假设构成的收益均衡化假设,以后的许多研究也证明了这一假设的正确性:①管理当局选择行动的准则是提高他们的福利;②管理当局的福利随职务升迁、个人收入和公司规模的增长而提高;③管理当局的职务升迁、个人收入以及公司规模部分取决于股东的满意程度;④股东的满意程度所报告利润增长率是否既高又稳定;⑤管理当局将会以确保会计报表利润增长率既高又稳定的方法来采取行动。因此,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的目标是收益均衡化。  
   
  3、实证会计学派的观点:政治程度与经济后果。第一篇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实证会计研究论文当瓦茨和齐默尔曼在1978年发表的《构建会计准则决定因素的实证理论》,此后,两位教授潜心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并于1986年出版了堪称实证会计理论研究经典之著的《实证会计理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瓦茨和齐默尔曼早期的实证会计研究表明,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政策选择过程中,既非人们传统认为的那样信奉稳健主义,也非一般地追求会计收益的均衡化;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受簿记成本、契约成本、政府管制成本和政治成本等因素影响,由于各相关利益集团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参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因此,西方实证会计研究的大量成果都证明,企业管理当局往往通过借助于形式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博弈实现对于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R.L瓦,J.L.齐默尔曼1990):(1)若其他条件不变,对管理者实施红利方案(bonus plan)的企业,其管理者更有可能把会计报告利润由未来期间的提前至本期确认;如果企业发生亏损,管理者就会试图把未来所有可能的亏损提前至本期确认,以减轻未来扭亏的压力,尽可能地提高企业未来的获利水平,从而提高管理者未来的报酬;(2)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率越高,管理者便越有可能选择可将会计利润从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的会计政策。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报告数据的限制性契约条款紧密相关,管理者便越有可能选择可增加本期会计利润的会计政策;(3)如果其他条件不变,规模越大的公司,其管理者就越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将本期会计利润递延到未来期间的会计政策,以降低或迟延税负等政治成本;(4)为避免政府和市场管理机构的关注,规模较大的公司更倾向于均衡;(5)对于自来水公司等公用事业部门来说,其收费是受政府管制的,而政府在制订收费标准时常常会借助于资产收益率、投资报酬率等会计数据,这些部门可能会选择最有利于提高其收费标准的会计政策。“由于存在可以产生不同结果的代用方法,所以,人们不断尝试不通过实实在在地改善业绩就能获得盈利和增长的办法。⑤以上五点即是著名的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的假设:分红计划假设、负债与权益比率假设和企业规模假设。实证会计理论把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对于美国等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与资本主义的规范功不可灭。  
   
  4、我国会计政策选择研究的结果:操纵利润与粉饰报表。 对我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现状的实证研究也部分地验证了上述结论,譬如,有研究表明(孙铮,1999)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包括通过利用会计政策选择等手段操纵会计利润的现象:(1)配股现象。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资格还是一种稀缺资源,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这一“圈钱”配股的资本线,不惜代价采取合法或非的手段力保10%,出现了耐人寻味的“10%现象”;(2)微利现象。已经有一定或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了免受特别处理或或摘牌的处罚,采取种种手段使上益率保持哪怕0.001%的微利水平、只要不亏损就行。(3)重亏现象。对于无法做与盈利或是首加入亏损之列的上市公司的包袱,为下年扭亏逃脱摘牌厄运埋下伏笔。这些公司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作利润和粉饰报表的广告式主要有:①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政策;②潜亏挂帐;③利息资本化;④巨额冲销;⑤坏账准备;⑥存货计价;⑦收入的实现与确认;⑧长期投资的计价;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伸缩等。以上种种形行为和方式,无一不是上市公司为了逃避市场监管,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集团博弈斗争的结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执行国家制订的统一会计缺席会计处理方法几乎没有可选择的余地,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1993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会计政策逐步有了较大的可选择空间,允许企业有微观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本意是让其能选择最能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却成了企业经营者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并加剧了会计信息2失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程度。可喜的是我国新出台的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开始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我们期待着这些法规的实施能收较好的预期效果。如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到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到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制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缺席规定的其他行为。”《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第4条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5条的规定是:“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面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我国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的则只是近几年的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该问题的研究必将日益显现,并将会成为新的世纪中我国会计研究特别是资本市场会计问题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我国新《会计法》和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和实施,只是政府作为会计政策制订者与相关利益集团围绕会计政策选择问题进行博弈的第一步,序幕刚刚拉开,好戏还在后面,因此无论是从实践还是从理论研究上来说,我国会计政策制订和选择的研究都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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