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务官:一个崛起的法律职业群体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首席法务官”(CLO)的头衔正日益成为其中重要的一极。

  企业法律事务究竟怎样开展?法务官们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群体?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底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作用?成功的跨国公司的企业法务工作又有什么经验教训?目前中国的企业法务官群体又是怎样的一种状态?

  在本刊即将推出《法人·首席法务官》增刊之际,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总部总裁费雷德·克雷布斯先生接受了本刊专访,这位杰出的公司法务专家对这一系列迫在眉睫的问题作出了极有价值的回答

  文 本刊特约研究员 刘宏强

  首席法务官是来自于英文“Chief Legal Officer”(CLO)的中文对译名,实际上,其意为企业法务管理的最高领导人,其必须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必备的管理能力。

  从全球范围来看,凡规范和成熟的公司或企业,都会配备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为企业保驾护航,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人们对这类人员,从目前来讲,有多种称谓,如法务专员、法务经理、法律事务专员、企业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等,而对于企业或公司内部的法律团队的领导者也有不同称谓,如首席公司律师、首席法务官、首席合规官、首席法律顾问或者总法律顾问。

  从理论上来看,所谓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不过,从广义上来讲,现在人们谈论起首席法务官时,实际上就是指称企业法务人员这么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狭义上说,是指企业内部负责法律事务的最高领导人。

  从1882年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立第一位企业法律顾问到现在,已经126年了。在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纵观国外的企业法务人员,几乎都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资深的职业经验,并且多数都持有两个专业学位。换句话说,在国外,首席法务官的职业群体已经茁壮成长了120多年。而反观国内来看,自从国家经贸委联合人事部等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以来,中国的企业法务职业群体就一直是不温不火慢吞吞发展,直至国务院国资委组建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在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下,从由点到面、由中央企业到地方企业等多方面多维度得到了强化。相比于国际同行,中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年限连国外发展年限的零头都不够,可见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很可喜的是,发展到现在,在中国国内,首席法务官已经成为很多公司企业经营决策过程当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他们正日益成为一个崛起的法律职业群体。

  长期以来,无论在企业内部,还是各种企业对内对外经营行为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都是一个无处不在不可或缺但又不被人特别注意的角色,职业要求也使他们不轻易走到前台;有人称之为“花瓶或摆设”,有人称之为“消防队或急救兵”,有人称之为“经理参谋”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信息官(CIO)等, “首席法务官”(CLO)的头衔也日益成为其中重要的一极。然而,与其它职位或职业相比,企业法律事务究竟怎样开展?法务官们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群体?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底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作用?成功的跨国公司的企业法务工作又有什么经验教训?目前中国的企业法务官群体又是怎样的一种状态?这样的问题,从本文对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总部总裁费雷德·克雷布斯的采访中可见端倪。

  问:弗雷德先生,作为ACC全球总裁,您是否能介绍一下ACC以及您所了解的企业法律顾问会员情况?

  弗雷德: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于1982年。成立时该协会的名称是“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merica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后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其会员单位大多变成全球性的跨国公司,个人会员分布于世界各国,2003年1月,该协会更名为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该协会会员,来自全球47个国家的7000多家企业。该协会在国际大企业中享有较高声誉,《财富》500强企业中多数公司法律顾问是其成员。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在美国注册的非盈利机构(NPO),成员是企业内部具有正式员工身份的企业法律顾问,社会律师不能加入该协会。该协会的主要工作是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资源库,创造国际交流平台,促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横向交流,维护企业法律顾问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目前在美国、欧洲和以色列设有分会,在中国设有代表处,与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保持着合作关系。该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决定协会的总体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每届理事会有39位理事,一般由大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机构负责人担任。每位理事任期3年,最多连任2届。理事会每年改选13名,即只改选三分之一的理事,较好地保证了理事会的连续性。

  协会目前的主要工作:一是举办年会。通过年会,总结布置协会的工作,加强会员之间的经验交流,近年来参加全球年会的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人数逐年递增,2007年芝加哥年会吸引了2000多家法律产品提供商和3000多名全球各个国家和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二是定期发行杂志,每月发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简报》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杂志》;三是创建维护网上资源库,该协会在其网站上设立了“网上图书馆”,提供与企业法制相关的图书资料,还在网上设专区介绍会员的企业法制经验和做法;四是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培训服务,不定期地举办不同专题的培训班。

  问:总体上看,美国的企业法务人员有多少人呢?

  弗雷德:目前,全美国公司律师人数已近20万人。

  资料显示,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 232 人,占 500 多名高管人员的 46 %,法律部的管理层级分为总法律顾问、助理总法律顾问、主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通用电气公司设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800余名,总部保持80名至100名;埃克森-美孚公司共有法律顾问700余名(公司员工10万人左右);BP-阿莫科共有法律工作人员800余名(公司员工约10万人);雪佛龙公司共有法律顾问230名(公司员工3.3万人);在世界上最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4000多名工作人员中,公司律师多达2000余人,占到一半人数。从美国大型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配备,约占职工总数的1%左右。

  笔者附:欧洲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主要根据企业业务量的需要,配置数量不等的专职法律顾问,如欧洲航空航天防务集团总部的500名员工中有24名是企业法律顾问,占员工总数的4.8%,另有120个企业法律顾问在全集团下属专业领域工作。法国空客公司总部500名员工中有15名企业法律顾问,占员工总数的3%.其下属公司还有60名法律顾问。(本段数据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问:作为一家美国公司,企业是如何定位法律部门的职能或者说角色的呢?

  弗雷德: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由于美国的法律环境比较好,凡企业具有法律含义的行为均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参与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决策、合同管理、法务战略、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或仲裁业务、外部律师事务所管理等。

  美国企业法律部门的运行机制大体上是集中运行机制,但近年来也有所变化,即集中和区域管理机制并行的趋势也很明显:一般上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总裁负责;法律部按照业务领域分成若干个处;海外业务较多的公司,按区域设立地区法律组织,为法律部的派出机构;各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立自己的法律部,受总部法律部的领导。 总法律顾问一般为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有的还兼任公司秘书,直接对总裁负责,为总裁服务。2007年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总法律顾问向董事会一级的领导负责。44.8%向CEO负责,21.9%向董事长或总裁负责。这与2005年的调查结果非常相似,当年有近一半的总法律顾问向CEO负责,约四分之一向董事长或总裁负责。在向CEO负责的总法律顾问中,68.3%直接向CEO负责,8.5%间接向CEO负责,5.7%同时向CEO及另一位领导或部门主管负责。许多大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经常与立法机构打交道,能影响立法机构制定有利于企业的更好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问:美国的公司是怎么具体定位企业法务人员的呢?

  弗雷德:一家典型的美国公司一般都会规定:企业法务是公司经营业务的法律顾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政策、策略的制定者和审查者;是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法律的监督者;是法律、争议纠纷的解决者;是涉法行为或业务的审查者;是各部门经营管理的协调者;是新法律法规的信息提供者;同时,也是公司形象的保护者。

  问:美国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来源于社会执业律师还是法学院毕业生呢?哪一个方面比较多?

  弗雷德:美国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要求很高。即使取得了JD学位(法律博士学位)和律师资格,也不能直接进企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在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工作若干年后,其中的佼佼者才有可能被聘用为企业法律顾问,并且如果其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随时会被解雇。

  笔者附:欧洲企业法律顾问大多受过良好的法律高等教育,有的精通数门外语。很多公司物色的企业法律顾问人选,必须是取得博士学位或1-2个硕士学位,其素质要求相当高。如在法国,经过大学4-5年法律专业学习后通过第一次全国统考,要淘汰35%左右;考试合格者,一般要到地方或部门实习2年半,再参加第二次全国统考,第二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自由选择当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而企业法律顾问虽然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但往往是在具备上述资格后,在企业独立负责某一领域法务工作之前,再经过1年时间的跟班学习和岗位培训。有时法国政府还会选派一些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直接到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本段数据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问: 首席法务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弗雷德:根据我们最新的调研报告,企业的首席法务官应该具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经营管理能力、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背景或知识、法律职业道德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首席法务官是所有CXO职业群体中存在的理由。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总法律顾问正日益变为公司或企业的首席合规(RULES)官、首席负责(RESPONSIBILITY)官、首席权利(RIGHTS)官和首席风险(RISK)官。

  问:如果让你对中国的法律顾问们说些话,你会对他们说什么呢?

  弗雷德:在经济一体化、政治全球化和法律专业化的今天,国际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中国同行的加入那将不能称之为国际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的法律顾问同行也必须积极走出去、加强和国际同行的沟通和交流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雇主的合法权益并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在未来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的交流将能够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中国人民是非常有智慧的,我希望中国的律师界朋友能够在国际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祝福你们的明天好运!

  笔者曾对英美中三国的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人数进行过粗略的检索和研究,发现世界上最早产生律师制度的是英国,目前公司律师总数约占全英执业律师总数的3.5%;目前美国的律师人数是100万,占全球律师人数的65%,可谓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其中公司律师人数为20万人,约占全美律师总数的20%;而我国目前律师总人数在14万人,按照2005年的数据统计,公司律师人数为700人,分布在全国150家企业,占到律师总数的0.5%;我国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人数也大约10万人左右,如果把两者数字算在一起的话,首席法务官群体人数占到总数字的42%.单从数字看,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整体的绝对比率上稳居世界第一,高达42%;也就是说,如果把法律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备首席法务官执业的前提条件的话,具备首席法务官任职资格的人数占全部法律执业群体总人数的比例已经接近了一半。从中国首席法务官行业大事记中可以看到,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在中国经济及企业界全面地和全球经济及企业界接轨的大背景下,首席法务官群体已经崛起,正成长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极为重要的一员。

  首席法务官,必将因其提供给雇主企业的独有的价值而取得长足的发展;略显稚嫩的中国首席法务官群体也必将成为国际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

  (作者系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中国区首席代表)

  中国首席法务官行业大事记

  1. 据江西省新闻网2008年10月9日消息,江西省国资委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大成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三家企业派驻了法务总监,这在全国还是首次。据悉,明年江西将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面实行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目前,江西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已有18家,占出资监管企业总户数的75%,到2011年,江西的目标是省出资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要全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派驻法务总监。

  根据国资委的统计,湖南、湖北、辽宁、河北、江西、上海等7个试点省市所属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为96.7%;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为65%,近两年来六省市没有新发生因违法经营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而在全国1028户省属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755户,占73.4%,其中13个省市全部设立;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49户,占33.9%,其中辽宁、青海全部设立。

  “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

  2.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2008年8月28日消息,国务院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6名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调整重组等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已连续两年组织中央企业招聘总法律顾问,有11名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公开招聘走上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金羊网2008年4月12日消息,由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共同主办,中世律所联盟、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单位协办的首届“广东企业总法律顾问论坛”日前在广州鸣泉居隆重举行。本期论坛的主题是“资本运营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旨在为推动广东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促进广东省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业务交流和理论探讨,推进企业法务功能的发挥,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整体水平。

  4. 200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资发法规[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以下称53家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 10%.尽管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与国资委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5. 2007年9月12日,由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世律所联盟举办的中国首届CLO论坛在北京喜来登饭店召开。来自美国铝业、IBM、中石化、中海油、中信等1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务管理者达成共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外部专业律师是企业家的法律‘外脑’系统,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屏障。

  6. 2005年3月18日,“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召开。该论坛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简称ACC)在中国首次共同举办的国企法律风险防范国际高层论坛。参会人员不仅包括中国十三个地方的国资委代表、中央和地方二百多家国有企业的法律部门负责人、来自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辉瑞制药公司、哈里伯顿公司的法律顾问也都出席会议。

  与会的代表普遍认为,为期一天半的论坛意义重大。因为它关系到中国国有企业在管理上的一个重要环节——进行法律风险防范,而这被认为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手段。

  中方人士来自大型国有企业的最高法律负责人,外方人士为ACC的管理人员以及一些跨国公司的总法律顾问。

  7. 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在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目标:经过1年半的试点,有关试点省(市)国有重点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其中有关试点省(市)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进度安排:调研准备阶段(2005年1月~2005年3月),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4月~2006年4月),总结交流阶段(2006年5月~2006年6月)

  8. 2004 年 5 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三年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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