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010年企业法律实务历年真题(第七章)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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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一、单项选择题
  • 第2页:二、多项选择题
  • 第3页:三、案例分析题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52题)

  1.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因货款争议发生纠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

  A.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消灭

  B.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买卖关系消灭

  C.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反悔再就该货款争议进行起诉

  D.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再审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法院主持调解下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律/教|育/网。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AB.

  【真题试题】 (2010年多项选择第53题)

07-2010年企业法律实务历年真题(第七章)

  A.机械公司在本案中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被告

  B.机械公司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对机械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对纺织公司提起的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若纺织公司未经法庭许可,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对机械公司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缺席判决

  D.若机械公司申请撤诉,纺织公司提起的反诉也应一并按撤诉处理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本诉与反诉。反诉中的原告应当是本诉中的被告,反诉中的被告只能是本诉中的原告。《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ABD.

  【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55题)

  4.关于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适用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

  B.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时,既可指令原第一审法院再审,也可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C.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D.无论原来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适用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17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律/教/育/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正确答案为AC.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49题)

  5.2008年9月,个体工商户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友马华经营,马华在经营过程中,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美顺服装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其时装的合同。至2008年12月,马华共拖欠美顺服装厂时装款80万元。美顺服装厂多次催要,但马华均以该时装店的业主是赵刚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1月,芳芳时装公司已与菲菲时装公司合并为独立的芳菲时装公司。如果美顺服装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 )。

  A.赵刚

  B.马华

  C.芳芳时装公司

  D.芳菲时装公司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诉讼当事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1)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3)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成立或并入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诉讼应由并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在本案中,首先,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朋友马华经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在发生纠纷时,应该以登记业主赵刚和实际经营者马华为共同被告;其次,马华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从而引发纠纷,原告应将借用人和借出单位芳芳时装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后,此时芳芳公司已和菲菲公司合并成芳菲公司,因此芳芳公司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应该一并由合并后的芳菲公司承受。据此,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赵刚、马华和芳菲时装公司。因此正确答案为ABD.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50题)

  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涉及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主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双方质证

  B.案件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法庭不再组织质证

  D.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质证规则。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活动。

  A选项(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无须双方质证,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视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因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也需要经过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48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选项C错误,根据有关学理解释,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要求提交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法庭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决定不延期审理而径行审判的,应当对新证据记录在卷。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又提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在下一次开庭时重新组织质证;也可以直接径行审判,只是将该新证据记录在卷。选项D正确,因为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与D项的表述完全一致。综上,正确答案为BD.

  【真题试题】 (2009年多项选择第51题)

  7.东方医疗器械研究所经过多年研究,开发研制出一种频谱治疗仪并取得了专利权。后来,该研究所发现市场上大量销售由南海仪器公司生产的频谱治疗仪的主要技术性能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研究所认为南海仪器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此时,如不及时制止仪器公司的行为,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研究所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

  A.证据交换

  B.责令停止南海仪器公司有关行为的措施

  C.财产保全的措施

  D.先予执行的措施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保全措施。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论是行为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因此,在本案中,研究所如有证据证明南海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如不及时制止对方行为,将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向法院请求责令对方停止有关行为或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BC是正确答案。A(证据交换)属于庭审前的证据确认规则;D(先予执行)适用于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而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适用范围仅限于: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47题)

  8.下列情况中,不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有( )。

  A.债权人甲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后,债务人乙公司与受让人丙公司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乙公司对甲公司权利提出抗辩,则应将甲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甲、乙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供货人乙公司的供货方,虽然乙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已经认可,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甲、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虽然丙公司与乙公司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乙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供货人乙公司的供货方,虽然乙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48题)

  9.下列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的表述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公司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裁判案件的需要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B.华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百隆公司归还所欠的8万元工程款,并提供一盘录音带作为证据,审判人员对该录音带应进行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C.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丁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0万元。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张由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的提货单,在诉讼中,丙公司对该提货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辩驳的证据,人民法院据此确认该提货单的证明力

  D.孙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本案诉讼中,孙某要求医院出示病例资料以证明自己头部受损害一事,而医院以病例资料因档案管理人员休假无法拿出为由拒绝提供,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孙某头部受损害的主张成立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对于视听资料,应进行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核认定。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49题)

  10.利达贸易公司与乙市水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乙市甲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利达贸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利达贸易公司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再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因为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B.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指令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经过了两审终审

  C.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次日起计算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再审案件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律教/育/网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50题)

  11.居住于A市甲区的五福公司诉居住于A市乙区的威力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A市乙区人民法院与A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威力公司归还五福公司30万元。经查,威力公司在A市丙区有一处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此时,五福公司可以向( )申请执行。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51题)

  1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的有( )。

  A.新龙公司起诉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新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B.万方公司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要求明华公司偿还欠款,明华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但异议期满后提出该支付令是错误的

  C.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申请区人民法院调解,区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通知乙公司参加调解。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办案人员据此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D.甲公司与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甲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52题)

  1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C.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二审中特殊问题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53题)

  14.甲公司与乙公司1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万元货款,双方均未上诉,因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3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丙公司仅支付了80万元,剩余货款拒绝支付。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和解协议改变了原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

  B.丙公司仅支付80万元后,甲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剩余的55万元

  C.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丙公司支付的80万元应予扣除

  D.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以加入第三人履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已经受偿的部分应当扣除。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54题)

  15.三江贸易公司因南湖钢铁公司长期拖欠其原材料货款,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南湖钢铁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南湖钢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三江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一审民事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甲区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有错误。此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由甲区人民法院收回已做出的判决后,重新做出判决

  B.如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甲区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法院,由二审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

  C.由甲区人民法院就原判决中的错误做一份补充判决

  D.如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的处理方式。一审判决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47题)

  16.位于甲区的伟业公司与位于乙区的龙发公司对位于丙区的一栋三层楼房的所有权产生争议,为此伟业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合适,于是裁定移送至丙区人民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区与丙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C.本案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D.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的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诉讼管辖中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答案为CD.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48题)

  17.甲与乙共同承包的果园遭到丙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13万元。甲与乙遂以丙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工厂赔偿13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放弃对丙的赔偿请求,如果乙同意,则视为乙也放弃对丙的赔偿请求

  B.甲不得单方与丙和解,因为甲与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c.甲的委托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乙亦应承担

  D.甲申请撤诉,如果乙同意,则视为乙也申请撤诉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共同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应同时掌握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正确答案为AD.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49题)

  18.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D.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应掌握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50题)

  19.《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包括( )。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民事诉讼证据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51题)

  20.山西某经营干货的公司向陕西某土产公司购买价值5万元的干辣椒,山西公司认为陕西公司用劣质辣椒充当特等辣椒,因而拒绝付款。为此陕西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山西公司支付货款。收到支付令后,山西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山西公司的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B.山西公司的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C.若山西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15 日内提起诉讼,将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

  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督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注意:异议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且是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向其他法院起诉,不能视为提出异议。鉴于本题是多选题,故正确答案为BC.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52题)

  21.因与泰和公司的艺术品加工合同纠纷,华风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泰和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30万元。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泰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泰和公司可以向( )申请再审。

  A.区人民法院

  B.市中级人民法院

  C.省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注意:院长享有审判监督权,但没有再审决定权,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本题正确答案为CD.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53题)

  22.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则( )。

  A.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B.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经当事人请求,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判决、裁定的涉外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同时应掌握仲裁裁决的涉外执行,即第264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54题)

  23.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的货款纠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其余责任互不追究。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则( )。

  A.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取消

  B.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取消

  C.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均不得就该货款争议再行起诉

  D.若建材公司拒绝支付100万元货款,水泥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达成调解协议,并不能使调解协议所指向的法律关系消灭,只是诉争消灭。调解协议效力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具有执行力;(2)不能再次起诉;(3)不能上诉;(4)一般不能申请再审,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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