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破产法概述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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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

  破产,是指在特定事实状态下,法院处理债务人债务清偿问题所依法适用的一种特别的程序。

  现代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所适用的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或者兼顾拯救困境企业的特别法律程序。它一般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三种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

  (二)破产法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对企业进行重整,以避免债务人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对于债权人,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于债务人,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可以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3)对于社会,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并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调整的破产关系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法人破产、个人破产、个人消费信贷破产等。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组事实: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法律//教育网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破产程序的境外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的普及主义原则,规定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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