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民诉简易程序】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导语:2012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民诉简易程序】。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2012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因此法律教育网小编提醒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必须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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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

  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第二,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第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第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法律教//育网、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第五,法院认为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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