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行政行为】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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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法律教//育网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法律教谕罔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这一点是最主要的区别。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最主要的认定标准。

  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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