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债权申报】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导语:2012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债权申报】,法律顾问实务的考点比较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练习。如果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进入企业法律顾问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精彩推荐

  【债务人财产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破产法】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知识产权权的运用】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一、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依法申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此部分请考生参照教材熟练掌握。

  (二)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法定决议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自治组织。

  债权人会议也是法定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l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有权发表意见。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l/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叉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选设的代表机构,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行使监督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