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第二审程序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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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案件的提起及其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2)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二)上诉的受理

  (1)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2)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和答辩状以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l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也应予以纠正。”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三)上诉案件的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四、第二审程序的裁判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对裁定上诉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改变原裁定。

  (三)驳回起诉的运用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这是由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所决定的。

  (3)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即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上诉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关于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法律//教育网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关于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问题《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关于离婚案件《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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