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简易程序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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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诉讼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制审理。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短。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

  程序适用的选择权也是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重要体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教育网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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