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明对象】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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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对象,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事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法律//教育网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须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要证明。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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