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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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避免财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法律//教育网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4)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2、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解除

  (1)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决)

  (3)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

  第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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