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法院调解制度与当事人和解制度】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该部分知识点是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重要内容,对其熟练的掌握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其他知识点的学习和了解,并达到融会贯通的地步。为此法律教育网的编辑为大家进行了悉心整理,希望对大家备考2012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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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一)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原则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的特征为:
第一,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二,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第三,调解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为:
第一,自愿原则
第二,合法原则
第三,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分为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2)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法律//教育网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三)调解书的制作及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调解书提起上诉)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下列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四)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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