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该部分知识点是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重要内容,对其熟练的掌握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其他知识点的学习和了解,并达到融会贯通的地步。为此法律教育网的编辑为大家进行了悉心整理,希望对大家备考2012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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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概念和条件】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
【民事诉讼先予执行】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
1、撤诉
(1)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之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宣告裁判前,主动要求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行为。
(2)撤诉的分类:
第一,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第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
第三,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3)申请撤诉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
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撤诉的目的必须合法
(4)按撤诉处理的适用
(5)撤诉的裁定及撤诉的法律效力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法庭审理中因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诉讼或无故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法律//教育网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出现法定原因,法院将已指定或者已公告的开庭审理的日期延至另一日期,或者将正在庭审的案件延至另一日期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的原因发生,诉讼程序有必要暂时停止,待停止的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的诉讼制度。
有下列情况的,诉讼中止:
第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第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转自:考试网 - [Examw.Com]
第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5、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意义,因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况的,诉讼终结:
第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第二,被告死亡的,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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