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0年全国(省)心理咨询师统考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10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关于2010年全国(省)统考考生资格
  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根据我厅2010年全国(省)统考工作的安排,我中心与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就2010年全国(省)统考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达成统一意见,现公告如下:
  一、全国(省)统考职业最低申报条件
  根据全国(省)统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我省统考工作实际,确保与往年统考申报工作有序衔接,全国(省)统考部分职业的最低申报条件如下:
  (一)心理咨询师职业
  1、教育学、心理学、医学专业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可报考心理咨询师二级考试(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2、从事教学一线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及大学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后,可报考心理咨询师二级考试(须提供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3、教育学、心理学、医学专业的大专应届毕业生或大学本科三年在读学生,可报考心理咨询师三级考试;
  (二)公共营养师职业
  1、医学或食品专业的大专应届毕业生或本科大三在读学生,可报考公共营养师三级考试;
  2、非医学、食品专业的大专应届毕业生或本科大三在读学生,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后,可报考公共营养师三级考试。
  (三)理财规划师职业
  1、获得经济、金融、保险、财会等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含工作后取得的学历证书)并连续从事理财工作5年以上的考生,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后,可报考理财规划师二级考试(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工作年限证明);
  2、经济、金融、保险、财会专业的大专应届毕业生或本科大三在读学生,可报考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
  1、管理学、经济学、法学专业的大专应届毕业生或本科大三在读学生,可报考人力资源师三级考试。
  注:其他统考职业申报三级的考生条件可参照以上职业申报条件,即相关专业大专应届毕业生或大三在读学生,可直接报考,除此以外的申报条件依照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二、考生申报条件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界定
  由于全国(省)统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中均有考生所学相关专业报考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专业目录》,对相关专业的内容界定如下:
序号 统考职业名称对应相关专业目录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管理学、经济学、法学专业学科
2理财规划师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学科
3心理咨询师教育学、医学、法学专业学科
4营销师(推销员)市场营销专业、经济贸易专业
5物业管理员管理学、建筑学专业及土木工程专业学科
6物流师物流专业及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学科
7秘 书文秘专业
8公共营养师医学、食品工程与科学专业及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科。
9育婴师教育学、中职的幼教专业及职业培训中的保育员职种。
  三、考生工作年限证明的规定
  为避免考生在证明工作年限时弄虚作假,拟规定考生提交报名材料时,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考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2、与考生工作年限有关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与工作年限对应的工资表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单。

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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