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订后的消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号、第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针对明年5月1号即将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吴邦国说:“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我考网编辑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启透露,该法起草工作从1993年开始,已历时15年。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此前曾有人提出 ,金融资产是否适用本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明确提出,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背景
  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从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伴随着国企改制的历程,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就不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何在?如何以立法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企业需要经营自主权,而国有资产又需要保证安全。”这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道绕不开的坎,而防范风险就是平衡二者的关键环节。近几年国务院国资委推动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努力建立起国有资产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达6.4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05亿元。而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总共处理了各类法律纠纷9.2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0多亿元。我考网编辑 
  中央企业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合同管理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在各项经营业务中发挥法律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各项经营业务,实现了企业决策的规范化,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解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亮点 人大将担起批准企业预算新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所有权虚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尝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这部法律草案重要亮点。
  实际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改革措施。2007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制度。
  剑指国资流失关键环节 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立法明确国资“东家”权责 国有资产责权不明,是造成国资流失的根本原因。私有财产由于有明确的所有人,资产得到严格的监管。而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没有好“东家”,国资流失自然难以遏制。我考网编辑
  对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各级政府对国家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为了促进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
  企业国有资产法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发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非经营性国资监管未纳入本法 下一步可先出台行政法规 虽然这部法律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资产,但从第一次提交审议以来,无论是公众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他国有资产的关注度一直很高。
  27日,在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草案三审稿修改意见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纳入本法调整不够完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法是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问题作出规定,建议不再改动为宜。我考网收集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虽然这部法律不适用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但在法律出台后,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对其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比如可以由国务院先出台一些条例,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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