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再征民意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我市首部委托社会力量起草的法规--《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从今日起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4月6日,市法制局、市教育局联合通过《洛阳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起草《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这是我市首次将法规的代拟权委托给“民间力量”,是我市民主法制进程的一次有益尝试。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中标获得代拟权后,历时50天,于6月20日完成了草稿,并提交市法制局。《条例(草案)》已于2008年7月11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罗军说,《条例(草案)》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制定的。8月14日,《条例(草案)》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今年10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通过后,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她说,这样大规模地征求社会意见,在我市立法史上并不多见。因为《条例(草案)》关系到我市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从起草之日起,已经多次面向社会各阶层征求意见。为使该条例制定得更加科学、完善,在第二次审议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条例(草案)》已送往部分省直机关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将在第二次审议时,根据洛阳市民的意见和省直机关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如果您对《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于2008年9月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信件可寄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可直接拨打电话63926293或63322806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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