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媒体曝光可能让“一把手”被问责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广州市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昨(30日)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根据《办法》规定,监督机关一次查出违法违规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且已作出检查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将向市长提交检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临时机构一把手也被纳入问责制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领导对建立问责制度十分重视,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曾多次作出批示,指出“实行政府部门首长问责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解决责权对应问题,势在必行。应从我市实际出发,加快这项制度建设,可从财经责任等专项问责抓起,逐步建立综合性问责制度。”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广宁批阅了《关于〈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起草工作的报告》,并督促市有关部门做好《办法》的制定工作。
  《办法》将问责对象定位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独立行使行政和财务管理职能,单独编报预算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
  有关部门解释,临时机构虽不是常设,但有不少财经行为,有些有固定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在监督检查中也多次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却因不是行政或民事主体,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而难以追究。所以将其纳入问责对象的范围,可以弥补制度上的漏洞。
  统发工资补贴有猫腻可能被问责
  《办法》第六至第十四条列出了主要的问责情形,主要针对违反财政、财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且与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职责较为密切的行为,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财政收入征收(包括综合治税)、财政支出(包括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开设、统发工资补贴、财政投资等)、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经济实体和企业脱钩以及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在以往的监督检查中经常被发现。
  制定专门条款避免问责制形同虚设
  问责有哪些处理方式?《办法》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究责任方式基础上,设置了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年终奖或其他奖金、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并以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方式兜底。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办法》总体上是针对个别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为了避免长期不问责而形同虚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查实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存在第六至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一次查出的违法违规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两次以上(含两次)查出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违法违规金额低于500万元但性质特别恶劣,且已经作出检查处理决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后,向市长提交检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媒体曝光也可能让一把手被问责
  媒体的曝光、市民的申诉、人大代表的建议都可能会导致部门一把手被问责。《办法》规定,市长、副市长可以根据下列渠道获得的信息,指定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政府部门一把手所负的财经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对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的举报、控告、申诉;上级领导和机关作出要求问责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事实和问责建议;相关部门在工作检查或评议考核中,发现检查或考核对象有问责的情形等等。
  链接:何时启动问责 各地各不相同
  对于问责的启动,国内各地问责制度有两种倾向:一种是针对极少数性质特别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很少启动问责。如天津市的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自2004年1月起实施,但至今未曾问责过一次,其他大部分省市均有类似情形。
  另一种是针对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如大同市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问责情形包括“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年度目标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区、排名后3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等硬指标,自2007年4月起施行,截至当年9月已经作出“效能告诫”35宗、“诫勉谈话”11人、“通报批评”25人,问责比较频繁,有些案件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引起了较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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