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010年经济与民商知识历年真题(第三章)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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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一、单项选择题
  • 第2页:二、多项选择题
  • 第3页:三、案例分析题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8题)
1.根据《担保法》,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  )。
A.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B.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C.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据此可知,选项BCD正确。
【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9题)
2.保证人除了享有本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外,还享有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就无权抗辩
B.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C.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不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D.共同保证人均不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不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故选项C正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可知,共同保证包括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如果各保证人所承担的都是一般保证,则保证人即可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由此可知,选项D是错误的。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59题)
3.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C.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D.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止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据此可知,选项ABC正确。
【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第60题)
4.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购买铝材200吨,每吨价格5000元,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在发生纠纷时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A.5万元
C.20万元
B.10万元
D.40万元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定金的数额。《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本题中,因主合同标的额为1000000元(200 *5000元),故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1000000元*20%)。因此,选项ABC正确。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58题)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
B.共同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C.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D.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真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故选项A正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据此可知,共同保证既包括按份保证,也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故选项8错误。《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选项C正确。另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可知,选项D错误。
【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57题)
6.乙向甲借入9万元,丙、丁、戊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乙提供担保,但未约定各承担的保证份额。借款期届满后,乙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全部债务。因此,丙(  )。
A.有权请求乙偿还9万元
B.有权请求丁、戊各偿还3万元
C.有权请求丁、戊各偿还4万元、5万元
D.无权向丁、戊主张权利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保证的法律效果。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58题)
7.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  )。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中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据此可知,选项A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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