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010年经济与民商知识历年真题(第三章)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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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一、单项选择题
  • 第2页:二、多项选择题
  • 第3页:三、案例分析题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真题试题】(2010年案例分析第71~75题)

【真题试题】(2010年案例分析第72题)
2.关于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本金的法律效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原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发生变更
B.因甲公司和乙银行变更借款合同期限未经丙公司同意,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自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延期偿还贷款之日减轻
C.自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延期偿还贷款之日起,丙公司对甲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方式依法由连带责任保证变更为一般保证
D.尽管甲公司和乙银行变更借款合同期限未经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仍应对原保证期间内的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所作的规定并不一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可见,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据此可知,选项D正确。
【真题试题】(2010年案例分析第73题)
3.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期间至(  )止。
A.2007年12月1日
B.2008年4月20日
C.2008年3月1日
D.2008年5月1日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在2007年6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3个月,故甲公司应在2007年9月1日还款。
由于乙银行与丙公司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乙银行应自2007年9月1日起的6个月内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选项C正确。
【真题试题】(2010年案例分析第74题)
4.本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是(  )。
A.2007年8月20日
B.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C.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D.乙银行得知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之日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灋律敎育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可知,选项C正确。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1~74题)
2007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未包括厂房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到达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乙银行业务人员表示同意。2008年1月4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支付甲公司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是碍于甲公司董事长情面而签字盖章的,乙银行不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权利。2008年4月2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
请回答下列问题。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1题)
5.对于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B.甲公司将已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应当事先征得商场的同意
C.订立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厂房,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的影响
D.未出租的厂房,在抵押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不得将其出租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以建筑物设定抵押以及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首先应注意的是,因本题系2009年的考题,故其中涉及抵押权的内容,理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82条规定: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可知,选项A正确。关于抵押与租赁的关系,《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已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时,无须事先征得商场同意,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未出租的厂房仍可由甲公司予以出租,但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此可知,选项B、D错误,C是正确的。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2题)
6.关于甲公司、乙银行和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B.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不成立,对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丙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C.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丙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向乙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D.对于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丙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虽然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依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选项A显然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由于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故保证合同成立,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故选项B、C是错误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选项D是正确答案。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3题)
7.乙银行通过诉讼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提出的下列抗辩事由可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A.本案保证合同期间已届满
B.乙银行未先向甲公司催告履行
C.乙银行未就甲公司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D.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因甲公司的清偿行为业已消灭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由于丙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法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故选项B、C显然是错误的。《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Et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另外,因保证具有从属性,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故甲公司对乙银行的债务已因清偿而消灭的,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自然也归于消灭。可见,选项D也是正确的。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74题)
8.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案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
C.乙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丙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如果乙银行未申报债权,丙公司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债务人破产时债权的行使以及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此可知,选项A正确,B、C是错误的。另外,《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可见。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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