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考试知识点辅导2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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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作权法

着作权法是调整主体在创作与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着作权的主体

(1)作者。

(2)作者以外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着作权的客体

1.着作权的客体范围

着作权的客体是指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2.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文件

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文件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的要件

(1)作品必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

(2)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3)作品的内容必须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能使人直接地或通过仪器设备间接地看到、听到或触到

三、着作权的内容

1.着作权中的人身权

着作权中的人身权主要包括下列四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展览权;⑤表演权;⑥放映权;⑦广播权;⑧信息网络传播权;⑨摄制权;⑩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14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着作权的归属

“着作权属于作者”,这是着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在下列情况下。着作权的归属要依法确定。

1.演绎作品

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2.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3.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5.职务作品

原则上,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7.作品原件的财产权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五、着作权的保护期限

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着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和着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13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4)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六、着作权的限制

1.可以不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主要包括: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⑩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⑥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情况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情况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七、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着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又称作品传播者权。邻接权与着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着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等。

八、侵犯着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

3.解决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

(1)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

(2)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法院对违法所得及侵权复制品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4.着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着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着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着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盲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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