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考试知识点辅导4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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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10.1:银行法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9月6日第十章 金融法

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中央银行的业务,是中央银行职责的具体化。我国中央银行法定业务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③办理再贴现;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⑥经理国库;⑦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⑧清算服务。

二、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设立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三、银行监督管理法

1.监督管理机构与监督管理对象

(1)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常简称为银监会。

(2)监督管理对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2.监督管理目标与监督管理原则。

(1)监督管理目标。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目标,一是要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二是要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同时,还应当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监督管理原则主要有:依法监管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

四、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监管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人民币市场的目标。

1.现金管理的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

(2)开户银行。

2.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1)现金使用范围。

(2)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3)坐支控制规定。

(4)严格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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