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考点:仓储、保管合同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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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一,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第二,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第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第一,填发仓单。

第二,接受和验收存货。

第三,妥善保管仓储物。

第四,危险通知、催告。

第五,返还保管物。

(2)存货人的义务

笫一,交付仓储物。

第二,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支付仓储费,偿付必要费用。

第四,提取仓储物。

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概述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第二,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第三,保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第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2.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第一,给付保管凭证。

第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三,履行危险通知义务。

第四,返还保管物。

(2)寄存人的义务

第一,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给付保管费。

第二,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

第三,告知义务。

第四,声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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