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考点:建设工程承揽合同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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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2)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对承包人的效力

第一,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二,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三,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发包人的效力

第一,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第二,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向承包人支付价款。

第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第四,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五,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第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第四,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

(2)定做合同。

(3)修理合同。

(4)其他承揽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①验收、接受工作成果;②支付酬金;③提供材料;④提供技术资料;⑤协助承揽人工作;⑥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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