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7.4:融资租赁合同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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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融资租赁保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物,而且必须是经长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第三,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第四,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而不由出租人承担。第五,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即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有选择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对出租人的效力

第一,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第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动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内容。第三,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正常行使使用权。第四,出租人在特定条件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五,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第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对承租人的效力

第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第二,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第三,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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