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8.3:定金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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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定金

一、定金概述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指为担保债权,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定金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定金担保只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2)定金具有从属性。

(3)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

(4)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或其替代物。

(5)定金担保属于约定担保,它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2.定金的分类

(1)订约(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虽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照样成立(生效);二是唯成约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有关系,其他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与否并无关系,所以不要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与成约定金交付对主合同成立的影响混为一谈。

(3)解约定金。

(4)违约定金。

(5)证约定金。

二、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1.定金合同的特征

(1)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3)定金合同的标的主要是金钱,且数额不得超过法定比例。

2.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即证明主合同关系的存在。

(2)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

(4)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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